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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苏科技规〔2018〕13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科学技术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8〕2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江苏特点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省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省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利用奖励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省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省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我省境内设立省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省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名称中必须使用主办单位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单独使用“江苏”、“江苏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以致造成误导。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省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和重大产学研合作的突出贡献者;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奖励受理方式,鼓励实行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省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省社会科技奖励应当以网站等形式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工作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不得设立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

        三、监督和管理

        (一)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二)省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发布后1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三)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省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省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凡确属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一律不得设立。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强化对省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建立省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踊跃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三)对运行稳定规范,奖励水平较高,社会反响较好,有效促进了本行业、本学科科学技术进步的省社会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择优认定有关承办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本意见颁布后,根据需要,各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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