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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规〔2020〕4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南通市级,职称评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首席质量官管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经2020年8月2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1〕6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指导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人社、文旅、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推进行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协同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引导企业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和履职力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质量治理体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为首席质量官提供履职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工作室,发挥首席质量官传帮带示范作用。”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在高层副职(含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或者质量管理部门中层正职中聘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以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含)以上;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创建和推进,参与制定企业质量战略,部署和实施质量发展计划,开展企业质量绩效目标考核与奖惩;

        (三)负责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监管企业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

        (四)负责企业质量创新,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建、标杆比对、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赶超等提升活动,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群众性QC(质量控制,下同)小组活动;

        (五)负责提出质量承诺,及时响应顾客质量需求,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协助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六)协助开展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与评价,开展员工合理化建议、调查顾客和员工满意度。”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课程,实现培训要求、教材、师资‘三统一’,提高培训成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中可以享有以下权限:

        (一)经企业总经理(总裁)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总裁)报告工作;

        (二)参加总经理(总裁)例会,参与运营管理决策,推广质量文化;

        (三)参与质量战略制定,部署和实施年度质量计划,并督查评价;

        (四)监管和处置企业的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质量,并对各部门(车间)进行质量考核奖惩;

        (五)审核把关供应链质量状况,对供应商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参与管理体系方案建设,实施质量改进与创新,评审质量攻关课题、QC成果和合理化建议;

        (七)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先进质量方法,开展质量人才培训评价、考核和竞岗。”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探索设立‘首席质量官日’强化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首席质量官之家’‘首席质量官联盟’等自治组织,定期举办首席质量官大会、‘围炉会’、论坛、现场会、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开展质量管理征文,利用‘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宣传力度,按照‘以点带线促面’的原则逐步引导本市所有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分级评价办法,开展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活动,鼓励优秀首席质量官参加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将优秀首席质量官纳入南通市质量专家人才库,推荐参与政府部门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提升、质量咨询、质量诊断、质量评审等质量活动。”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及相关工作经费,将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引导,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必要条件。”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

        (2011年4月1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发〔2011〕65号公布,2020年8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规〔2020〕4号第一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首席质量官管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中的第一质量人,负责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和战略,组织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指导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人社、文旅、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推进行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协同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引导企业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和履职力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质量治理体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为首席质量官提供履职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工作室,发挥首席质量官传帮带示范作用。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在高层副职(含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或者质量管理部门中层正职中聘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以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含)以上;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存在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信用行为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课程,实现培训要求、教材、师资“三统一”,提高培训成效。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配备相应资源,推选人员参加外培。

        第九条  经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组织培训,通过首席质量官考核合格的,由培训组织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首席质量官选聘任用机制,对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或者任命文件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统一管理。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的学员,需按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参加培训,完成课程内容。

        对同一企业多名学员取得首席质量官结业证书的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创建和推进,参与制定企业质量战略,部署和实施质量发展计划,开展企业质量绩效目标考核与奖惩;

        (三)负责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监管企业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  

        (四)负责企业质量创新,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建、标杆比对、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赶超等提升活动,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群众性QC(质量控制,下同)小组活动;

        (五)负责提出质量承诺,及时响应顾客质量需求,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协助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六)协助开展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与评价,开展员工合理化建议,调查顾客和员工满意度。

        第十二条  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中可以享有以下权限:

        (一)经企业总经理(总裁)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总裁)报告工作;

        (二)参加总经理(总裁)例会,参与运营管理决策,推广质量文化;

        (三)参与质量战略制定,部署和实施年度质量计划,并督查评价;

        (四)监管和处置企业的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质量,并对各部门(车间)进行质量考核奖惩;

        (五)审核把关供应链质量状况,对供应商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参与管理体系方案建设,实施质量改进与创新,评审质量攻关课题、QC成果和合理化建议;

        (七)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先进质量方法,开展质量人才培训评价、考核和竞岗。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给予首席质量官以下权益:

        (一)享受企业高层副职待遇,享有岗位津贴;

        (二)享有参加质量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开展质量活动的经费使用权;

        (四)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十四条  首席质量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风险隐患;

        (二)应当充分的、独立的履行职责,作出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不履行首席质量官社会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首席质量官考核评价机制,对质量贡献突出的首席质量官予以表扬奖励或者晋升,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予以批评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  探索设立“首席质量官日”强化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首席质量官之家”“首席质量官联盟”等自治组织,定期举办首席质量官大会、“围炉会”、论坛、现场会、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开展质量管理征文,利用“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宣传力度,按照“以点带线促面”的原则逐步引导本市所有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分级评价办法,开展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活动,鼓励优秀首席质量官参加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将优秀首席质量官纳入南通市质量专家人才库,推荐参与政府部门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提升、质量咨询、质量诊断、质量评审等质量活动。

        第十九条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及相关工作经费,将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引导,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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