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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9〕76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南通市级,职称评定
支持方式:荣誉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促进南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宣传和表彰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根据《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大师),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成立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旅局分管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组成。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认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同时成立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提供咨询、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工信局、人社局、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和本市工艺美术行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组建评委库,评委库成员主要从本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中产生,同时邀请部分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专家和市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委由市工信局在评委库中挑选聘任。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包括下列品种类别:

        1.工艺雕塑类;

        2.刺绣和染织类;

        3.织毯类;

        4.抽纱花边和编结类;

        5.艺术陶瓷类;

        6.编织工艺类;

        7.漆器类;

        8.工艺家具类;

        9.金属工艺和首饰类;

        10.其他工艺美术品种类别。

第五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类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历史传承性;

        2.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3.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4.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凡被推荐评审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技艺人员必须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和制作工作10年(含)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近三年其作品在省级以上专项评比中获得银奖以上,从事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或制作7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技艺人员,可破格申报。表现突出、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也可破格申报。

        2.技艺精湛,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行业展览会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成绩,并能为推动行业繁荣、宣传本市形象提供本人的作品。

        4.能独立完成设计和制作关键工艺。

        5.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6.原则上由1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推荐。

第七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八条 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经本人申请,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可命名为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九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2.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等书面材料;

        3.近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3件(套);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文广旅、公安、税务、信用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规则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在征求市公安、税务、信用等部门意见后,报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委反馈。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将公示通过后的评审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对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尚未授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评审认定资格;已经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工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工信局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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