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22〕19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重大项目为单个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新开工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设备投资是指设备工器具购置,不含运输、安装、调试、软件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生产活动无关的设备投资。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绩效优先、集中管理”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有权部门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备案),并在该平台上传项目采购设备清单;
(四)根据“备案后、清单内”原则,企业申报补助的设备必须全部购置到位、运行正常,且在项目采购设备计划清单内,单台设备付款比例不低于85%。备案(核准)前支付比例超过50%的设备不纳入补助范围(支付比例有特殊要求的关键核心设备除外)。
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变更的(总投资变化20%以上等),应在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个月完成变更,否则本轮不得申报。
(五)项目须列入市统计局统计项目库,且项目应在申报期内经区主管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开工时间以项目通过全市产业项目建设综合考评认定为新开工项目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区主管部门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六)单个项目核准(备案)总投资、实际总投资均须达5亿元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备案(核准)后、清单内”原则对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15%补助(不含税,下同),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20%补助,2022年1月1日以后(含本数)开工的新能源产业(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制造业产业链)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以国家公布的为准,由市统计局认定;新能源产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参照附表3)由市发改委(新建项目)或工信局(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进行认定。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在“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发布,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补助项目,填报“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1、附表1-2)。
(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核准)证及平台上传的清单(可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
(四)项目新开工时间证明材料。
(五)项目竣工及单项验收情况说明。
(六)项目所属产业类别证明材料。
(七)项目计划投入设备与实际投入设备比较清单。
(八)实际投入的新设备清单、发票清单(含号码、金额等)、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需附报关单等佐证材料)。
(九)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区级初审
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发改委(工信局、经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在“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审核表”(见附表2)区级审核栏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综合评价 A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 审计报告应附有二维码 )。
(四)负责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五)负责提供项目列入统计局统计项目库认定材料。
第八条 市级审核
市发改委、工信局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23〕6号)和部门内部专项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对区级上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市统计局负责对项目是否列入统计局统计项目库进行复核。
区主管部门已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市级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集体研究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后,将专项资金兑现需求正式发函通知市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回复后,通过 “万事好通·惠企通”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书面通知区级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区发改委(工信局、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工信局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对社会公开(按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申报和后续管理,新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各区发改委(工信局、经发局)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从2024年开始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发改委、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1-1: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
附表1-2: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新建项目)
附表2-1: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审核表
附表2-2:市区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入库审核表(模板)
附表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新能源产业代码参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