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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南通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更高水平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入库企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对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科技局给予入库企业重点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为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创造积极条件。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我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未进入省、市“培育库”,并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条件未申报入库、符合参加年度科技创业大赛条件未报名的企业予以扣分,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南通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再次登陆“南通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进行入库材料填报。每年申报时间由市科技局统一安排。

       (二)地方推荐。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初审及推荐工作,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营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库企业推荐名单。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企业的入库评审工作。(四)正式入库。结合地方推荐和专家评审情况,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纳入市培育库。

       第七条 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在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

       第八条 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已退出培育库的企业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入库满3年;

       (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

       (四)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入库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退出培育库的情形。

       第九条 对市区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由市、区财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各县(市)可根据各地相关政策对入库企业给予奖励。入库培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经认定因第八条(四)、(五)、(六)类任一情形退库企业,由市科技局收回入库培育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招引、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协同攻关,加强基础研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破解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常态化组织入库企业专业培训和创新服务活动,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吸纳更多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入库,加强对入库专家的政策培训和评审情况后评估,打造高质量评审专家队伍。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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