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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海政规〔2022〕2号
级别:海门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质量标准政策,南通市级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激励在经营管理、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推动本区各行各业追求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海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1个(提名奖1个),获奖对象在企业家、首席质量官或者其他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等。

        第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镇(街道)、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以及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省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为市长质量奖以上(含)获奖组织负责人;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结合《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个人评审材料评审分占80%,演讲陈述分占20%。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门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建筑企业近3年内获得过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3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无有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占比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区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3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建筑企业发生超过2起一般事故)、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记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 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治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违法或者严重违规不良记录;

        (五)所在单位近3年无有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查公示等程序进行。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相关区镇(街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按照拟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按评审标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质量发展委员会提交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或个人,经审议确定后组织或个人开展陈述答辩活动,由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产生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建议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建议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或者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年初应填报《海门区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在3月底前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有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监抽查不合格;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等情况之一的,获奖个人在获奖后有违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者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和个人,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纪检监察或行风监督人员为区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区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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