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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通科发〔2018〕136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南通市级,技术转移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南通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8〕5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鼓励科技项目攻关

        第二条 市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

        1.相关定义

        (1)科技成果。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2)转让费用。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手续费)。

        (3)购买对象。国内省级以上(含)科研院所、省属以上(含)高校、在通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外(境外)科研院所、教育部公布的本科学历教育资质的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聚焦我市“3+3+N”产业发展要求,支持企业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企业在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合同费用达到100万元,可以申请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研发活动。

        (2)申请条件:

        ①申报企业应是我市市区工商注册并纳税的制造业企业。

        ②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转让或独占许可。

        ③有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协议),明确科技成果名称、购买经费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④原则上不支持购买与企业产品没有关联度的科技成果。

        (3)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报承诺书。

        ②南通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申请书。

        ③签订的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过国内科研院所、高校(或科研处、校地科技合作处)、国家大学科技园盖章确认,与国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提交南通市商务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材料。

        ④企业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注明购买某单位某项科技成果的经费),高校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2名以上成果完成人员签字)、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对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应提供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⑥购买的科技成果在本企业实施的相关佐证材料。

        (4)办理流程:

        购买科技成果补助实行定期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立项和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购买科技成果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

        1.相关定义

        (1)“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市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协议),开展协同创新研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与验证等项目(不含可市场化购买的应用软件、检验检测服务)。

        (2)国内合作对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及其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法人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

        (3)国外合作对象。国外(境外)科研院所、教育部公布的本科学历教育资质的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审查核实后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对企业依合同(协议)实际支付的开发费用(不含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给予50%、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补助。已获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等立项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费补助。

        (2)申请条件:

        ①企业条件:企业应为市区注册并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对合作开发项目有相应的人财物支撑。

        ②项目条件:有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协议)或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明确合作研发成果名称、合作任务、合作经费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项目合作期限不超过3年,已取得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成果;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企业,应在技术开发协议(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报市、区科技局备案,并获取备案号;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合同)应执行结束。

        ③合作经费条件:企业已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单个项目经费不得低于15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报承诺书。

        ②南通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③国内产学研合作须提供科研院所、高校(或科研处、校地科技合作处等)、国家大学科技园盖章确认的技术开发合同(协议)、南通市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国际科技合作需提交南通市商务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材料。

        ④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2名以上企业项目研发人员签字,注明与某单位某项目的合作经费)、合作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2名以上合作方项目研发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合作方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佐证材料。

        ⑤企业及合作方开展项目合作的研发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⑥项目合作成效结题报告。

        (4)办理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第四条 国家、省科技奖项与重大科技专项配套

        1.支持范围

        市区企业获得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奖项,获得立项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市区企业,分别按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市区重大科技专项,按要求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

2000万元。

        (2)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奖项、立项文件提出经费配套额度建议。

第三章 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第五条 高层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专项经费资助

        1.支持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按协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2)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协议提出经费资助额度建议。

        第六条 企业新建或引进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认定补助

        1.相关定义

        企业新建或引进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市区企业围绕我市“3+3+N”产业,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创新企业衍生孵化,新建或引进的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能独立核算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自负盈亏的企业研发机构。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企业新建或引进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三年内每年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组织认定,根据认定文件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第七条 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奖励

        1.支持范围

        市区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含双创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奖励8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奖励50万元。

        (2)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文件提出经费奖励额度建议。

        第八条 高企培育库配套、高企认定补助

        1.支持范围

        市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区小型微利企业。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补助经费予以1:1配套补助。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办理流程。市科技局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补助文件提出经费配套额度建议,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小型微利企业划定标准核定资助名单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第四章 强化沪通科技合作

        第九条 沪通科技合作专项

        1.相关定义

        为落实《沪通科技创新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围绕重大技术攻关、科技战略研究和协同创新等内容设立沪通科技创新合作专项。专项设置面上合作项目和重点合作项目。

        面上合作项目指根据我市现行财政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和相应管理办法可以实施推进和能够给予优先立项支持的项目。

        重点合作项目指执行期内,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累计资助额度较大的重大前沿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成果示范应用等协同创新和创新服务平台载体搭建项目。

        2.支持方式

        面上项目按照南通市现行项目管理及认定办法实施。重点项目按照“聚焦产业重点与特色、主动布局、联动协同、一事一策”的原则实施,具体见《沪通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第十条 科技金融补助(通科贷)

        1.相关定义

        科技金融补助(通科贷)包括:对科技信贷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给予利息补助;对科技担保、保险机构实行优惠担保(保险)费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补助;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实际损失进行限额补偿。

        2.支持方式

        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组织实施并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第十一条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

        1.相关定义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银行共同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贷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共担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的信贷支持。安排资金对接省科技金融产品“苏科贷”。

        2.支持方式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对接“苏科贷”,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六章 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专项

        1.相关定义

        创新创业专项。由市科技局设立,对市区通过“通创荟”系列活动和科创大赛活动获得融资项目择优配套补助。

        2.支持方式

        (1)支持对象。在“通创荟”融资主体活动、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年度科创大赛半决赛以上级别活动中单次获得融资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按赛事级别、融资规模择优遴选10个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市、区各承担50%)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就相同事项已经获得其他资助的不予资助。

        (2)申请条件。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申报企业所在注册地须在南通市区范围;以创新团队为主体获融资的,申报前需在南通市区注册落户。申报项目须在取得融资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融资资金到账之日为准。已获市江海英才计划支持的不得申报。

        (3)申报材料:

        ①《南通市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

        ②项目简介及“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股权变更协议”、资金入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③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④上年度纳税资料复印件。

        ⑤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4)办理流程。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融资补助实行定期受理、集中审核(具体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复核遴选并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

        1.相关定义

        (1)创新券。指政府为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2)创新券用途。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知识服务类专业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等相关科技创新支出;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费用补助。其中购买科技服务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的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信息检索、咨询评估及知识产权服务等;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须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且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创新券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有效期为两年。

        研发费用补助的创新券在当年一次性兑现,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请条件。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本市市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创新券发放对象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企业自主选择申请创新券的类型,不得重复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创新券需提供的材料:创新券申请表;企业研发项目清单;研发计划安排及研发投入预算;其它有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说明、资质证书等)。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的材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购买科技服务的票据、相关合同,经费及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4)办理流程:

        ①工作流程

        企业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由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发放名单及创新券额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企业可在创新券有效期内(以申请兑现日期为准)向区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申请一次性兑现。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编制兑现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研发费用补助的创新券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市税务局提供当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企业研发投入数据,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兑现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区财政部门拨付兑现资金。

        ②管理模式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审核、拨付年度创新券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创新券资金由各区(园区)负责具体实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督管理。

        ③资金来源。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每年1月份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本年度预拨资金。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创新券兑现情况预拨资金并下达考核任务,年底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和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市、区各承担50%)。

        ④相关要求。企业获得的创新券兑现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四条 通创币补助

        1.相关定义

        (1)通创币。市政府为鼓励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活动、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通创币”经费每年安排1000万元,“通

创币”与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设立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孵化种子资金配套使用。

        (2)通创币用途。用于补贴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的研发投入,其研发投入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企业研发费支出范围;用于创新创业载体举办以创新创业为主题的高层论坛、专业技术讲座、招商项目路演、通创荟活动等经费补助;用于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的省小升高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的绩效奖励。其中: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由3(含)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计划,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实施产业化。

        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从事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创新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是指经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通创币”补助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创新创业载体举办主题活动经费给予30%补助,最高10万元。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的省小升高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按当年认定数对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每个0.5万元、2万元、2万元的绩效奖励。

        (2)申请条件。“通创币”的支持对象为市区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及载体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

        (3)申请材料。包括:“通创币”申请表;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名单,并提供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实施产业化书面承诺;创新创业载体组织活动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说明、检测报告等)。

        (4)办理流程:

        ①工作流程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创业载体资格进行确认;

        创新创业载体和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出“通创币”资助申请;

        区科技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创币”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提出“通创币”支持方案,下达“通创币”资金使用额度;

        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兑现“通创币”;

        区科技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年度“通创币”兑现情况申请本年度资金计划;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各区(园区)“通创币”兑现情况预拨资金并下达考核任务,年底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和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市、区各承担50%)。

        ②管理模式

        市科技局是“通创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审核、拨付年度“通创币”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通创币”资金由各区(园区)负责具体实施。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通创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评审、提出“通创币”支持方案、兑现支出情况审核汇总等。

        各创新创业载体负责“通创币”申请兑现的日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推荐、资金发放等。

        “通创币”兑现实行代理制。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成立“通创币”资金财务服务中心。按照各区(园区)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凭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原件和证明材料(企业留存)与复印件,在“通创币”补助额度内到财务服务中心报支。“通创币”两年内兑现有效。

        ③相关要求。区科技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应对“通创币”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交绩效分析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适时对“通创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通创币”使用管理混乱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将取消代理“通创币”兑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贴

        1.相关定义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校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网向社会开放,由我市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其中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5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2.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与使用管理

        (1)入网对象:

        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2)入网流程:

        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提出申请。

        市公共研发平台中心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与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签订《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协议》。

        (3)入网单位管理:

        入网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配合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的相关工作。

        入网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定期组织对入网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

        入网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入网资格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3.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贴支持方式

        (1)支持范畴。市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单位;通过市研发服务平台共享使用非关联单位的仪器设施,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不属于支持范畴。

        (2)入网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贴:

        ①支持标准。年度单个入网单位服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可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②申报材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数据真实性承诺书;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收款凭证等);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③组织方式

        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大仪网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参加补贴评审。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经费补贴额度建议(市、区各承担50%)。

        (3)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

        ①支持标准。省级以上(含)科技孵化器或高新区、科技产业园等园区内注册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申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100%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省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付款凭证的40%给予补贴;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按付款凭证的30%给予补贴;对超出30万元的部分按付款凭证的20%的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②申报材料。南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与仪器设施提供方订立服务协议书(合同)的复印件;付费凭证复印件,如企业从银行汇款凭证、服务单位开的发票或行政事业费收据等;申请补贴研发测试项目汇总表;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等。

        ③组织方式

        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市科技局根据申请补助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比例确定经费补贴额度建议(市、区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奖励

        1.专利资助奖励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任务,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重点对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专利大户等给予资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和整体实力。

        (2)配套衔接。各县(市)、区应在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围绕工作重点,形成配套衔接的资助奖励政策;省市区三级专利资助资金统筹安排,不重复资助。

        (3)授权在先。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不对未授权国内专利进行资助。

        2.专利资助奖励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

        ①授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资助6000元/件,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校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资助5000元/件,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资助4000元/件,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年费资助。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满十年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件年费资助。

        ③PCT专利资助。对通过PCT途径进入相应申请国家阶段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评审后,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每件专利资助不超过5万元。

        ④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专利消零、专利大户、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质押融资、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通过年度计划指南,确定当年度支持重点。

        (2)办理流程:

        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各区(园区)授权资助、年费资助、PCT专利资助资金兑现情况制定本年度各区预拨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预拨资金,年底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和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市、区各承担50%)。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配套。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相关文件及汇总表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备案。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发布实施计划所需经费,根据年度安排另行下达(市、区各承担50%)。

        对年度支持重点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章 发展社会民生科技

        第十七条 基础科学研究计划

        1.相关定义

        基础科学研究计划重点围绕我市战略性重点产业及民生事业,支持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公众健康、资源与环境及其他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项目实行面向全市、自主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实施期限二年。市区项目按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立项数的20%资助5万元,其余项目资助3万元。

        (2)办理流程。项目咨询采取网上咨询的方法。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立项、管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社会民生科技计划

        1.相关定义

        社会民生科技计划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支持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全民健康、绿色能源、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研究、示范推广和临床医学中心建设。

        2.支持方式

        (1)支持标准: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临床医学中心建设一般为3年。

        此类计划为后补助计划,采取“立项备案、事后补助”管理模式。项目申报单位要先行投入项目实施资金,做好资金运筹工作,多个单位联合申报,要签订合作协议,牵头单位做好协作投入资金分期支付计划,市区项目验收后择优给予面上项目10万元、重点项目20万元、临床医学中心建设80万元的资助,要求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与市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1:1。

        验收通过后市财政拨款一次性到位。

        (2)办理流程。项目咨询一般采取网上咨询方式,其中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采取网上咨询、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综合评议方式。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立项、管理和验收。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额度建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后下达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参照《南通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绩效评价。科技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资金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保密相关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科计〔2016〕153号)、《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高〔2016〕98号)、《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高〔2016〕99号)、《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通科条〔2016〕95号)、《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通科条〔2016〕88号)、《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科条〔2016〕89号)、《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通科高〔2016〕110号)、《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实施细则》(通科高〔2016〕133号)、《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通科条〔2016〕154号)、《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发〔2016〕32号)、《南通市知识产权专项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科发〔2016〕111号)、《南通市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成〔2016〕104号)、《南通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农〔2016〕102号)、《南通市关键技术研究计划实施细则<农社类>(试行)》(通科农〔2016〕106号)、《南通市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农〔2016〕103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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