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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自行评定专家暂行办法

海科发〔2017〕54号
级别:海门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海门区级,职称评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海门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大力度培育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委发〔201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或执业地)及税务登记在我市,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成国家级科研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获得江苏省主管部门800万元以上(人才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支持或获得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项8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

        (四)企业在主板上市。

        第三条 企业自行评定的专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管理经验;

        (三)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所申报专家类型相应的资质;

        (四)在企业任职1年以上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

        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承担过本级以上科技、人才等项目的优先。

        第四条 自评专家申报评定类别主要是首席研究员、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首席质量师等。

        第五条 入库税金达2000万元以上或应税销售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最多申报5名;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或应税销售达4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最多申报4名;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或应税销售达3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最多申报3名;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或应税销售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最多申报2名;其他企业可申报1名。

        第六条 申报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具备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自行评定专家的实施方案;

        (三)企业自评专家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四)自评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五)自评专家学历证书复印件,有效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须内部公示)及申报;

        (二)科技部门资格审核认定;

        (三)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备案;

        (四)科技局发文公布;

        (五)津贴拨付。

        第八条 自评专家申报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受理、审查和认定。获得企业自行评定的专家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人才津贴,最长发放期3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科技局,再由科技局负责发放。

        第九条 对入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对在岗在位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表见附件2),评估合格发放上年度专家津贴。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企业,取消自行评定专家资格。自评过程中,企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自评资格,并追回已发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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