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数据库

政策详情

南通市第六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通委人才办〔2022〕1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南通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围绕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的目标定位,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和人才引领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核心,以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国际、国内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人才、高层次青年人才为重点,大力实施市第六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市“226工程”),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重点培养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为实现我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第三条 从2022年起,分两批选拔60名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专家、600名第二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1200名第三层次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26年,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产生较大影响,其中30名左右成长为国内或国际一流专家;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成长为在全国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中青年专家,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20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或重大科技项目、研发计划负责人;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成长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绩明显,成为市级学术技术骨干。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全市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党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选拔对象。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评价标准上把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为评价人才的首要内容。加强人才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存在学术造假或道德失范行为等方面问题的不作为选拔对象。

       第六条 往期市“226工程”培养对象不得降低层次申报。同一层次培养对象培养期不超过两期。资助期内的国家级人才、省级、市级相同层次人才不作为选拔对象。

       第七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和“卡脖子”技术攻关,选拔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内外领先水平、与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先选拔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勇于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矢志爱国奋斗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九条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或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或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主持并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国内同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研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宣传文化、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全省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行业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内公认度较高,产生重大影响。

       8.在财经领域成就突出,对提高我市在国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9.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就突出,对全省乃至全国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行业奖励,在本专业公认度较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法治人才。

       10.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就突出,对我市知识产权支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学技术三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

       4.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在宣传文化、教育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7.在财经领域成就显著,对提高我市在省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一定贡献,被纳入省财经领域培养计划,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8.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就显著,对我市法治建设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内具较高知名度的业务专家。

       9.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重要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省专利奖金奖、发明人奖,或在专利运营转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中作出重要贡献,获得省知识产权局及以上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以上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

       3.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比较优秀,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4.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在宣传文化和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奖励的业务骨干。

       6.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专技人才。

       7.在财经领域成绩显著,对提高我市在省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一定贡献,被纳入市财经领域培养计划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8.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奖励,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业务骨干。

       9.在知识产权领域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或市专利奖金奖、银奖,或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总监,在专利运营转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10.在乡村振兴领域,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乡土人才。

       11.在其他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才。

       第十二条 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青年人才专项,第一层次45周岁以下比例一般不低于20%;第二层次40周岁以下比例一般不低于30%;第三层次35周岁以下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三条 成立市第六期“226工程”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把关。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或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举荐制,举荐认定由用人主体负责,经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牵头部门审核把关、公示,报市委人才办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直接纳入市第六期“226工程”培养。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对申报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任地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牵头部门初审后,择优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破除“五唯”倾向,确立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对于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职称、学历等资格条件,破格推荐对象须由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有关牵头部门书面提出推荐理由和审核意见。破格程序为:单位推荐、平台审核、评审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培养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人才政治素质、科学精神、职业操守和科研诚信教育,坚决执行学术造假和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张謇企业家精神,开展“爱国·奋斗·奉献”主题教育活动。强化人才责任担当,健全人才荣誉表彰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条 注重能力素质提升。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培养资源,通过搭平台、给舞台、设擂台等方式激发培养对象创新活力,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培养对象参加专题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有计划地选派培养对象参与重大战略、重大任务,推动其磨炼专业能力、砥砺家国情怀。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培训工作以市委组织部为主,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培训工作以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为主,培养期内,每位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跨地区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市“226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项,鼓励培养对象潜心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经审核,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审核,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已获市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实施科研项目资助。加大对青年人才科研能力培养,在培养期内每年组织一次科研项目评审,每次立项不超过100个,其中资助不超过50个,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3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适当资助。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国家、省、市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深化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扩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各申报单位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强化政策集成支持。各地各部门对市“226工程”培养对象的支持力度不低于单位内部相当层次的培养政策。强化行业系统贯通,推进人才、科技、产业等项目集成支持,培养对象在申报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所在单位要支持培养对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按需提供科研设备和场地,配备科研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将市江海名师、江海名医、江海名匠、江海名家(含新闻、文艺类)、江海知英等行业人才作为市“226工程”培养对象的重要来源。

       第二十四条 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加强对培养对象的奖励激励,给予第一层次每年2.4万元补助、第二层次每年1.2万元补助、第三层次每年6000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其中,第一、二层次补助由市财政承担;第三层次补助,由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承担。已入选省“333工程”的,在培养期内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第二十五条 突出人才培养使用。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职称资格且符合条件的在岗位聘任时可按规定直接聘用。注重在培养对象中发展党员、推荐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注重在培养对象中挖掘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推介。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226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市委人才办加强对工程实施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根据各自职能抓好落实,注重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范围,开展常态化联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级管理。市“226工程”培养对象的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进行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归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有关牵头部门进行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考核。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培养对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培养期内,市委人才办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和期末2次综合考核,提出继续培养、调整、退出等意见。期中考核优秀的,从次年起,按标准额的150%兑现津贴补助;考核合格的,从次年起仍按标准额兑现津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当年津贴补助,待申请再次考核并通过后再发放津贴补助,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不再发放津贴补助。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考核,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牵头部门负责考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合。对为全市人才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培养对象,适当提高考核优秀比例。期末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推荐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市委人才办依托市“226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条 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休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纳入市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文化休闲、交通出行、金融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可参照享受各县(市、区)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宜作为培养对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办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办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相关资金。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工作调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委人才办或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备案,不再列为培养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述补助、配套奖励等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县(市)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