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数据库

政策详情

南通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通政办发〔2015〕118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南通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南通市专利奖,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南通市专利金奖;

  (二)南通市专利优秀奖;

  (三)南通市发明人奖。

  南通市专利金奖、南通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南通市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南通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以尊重知识、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南通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办评审具体事务。

  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南通市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南通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奖数量南通市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南通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的比例不低于70%;南通市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市政府对南通市专利金奖、南通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对南通市发明人奖的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奖励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南通市专利金奖、南通市专利优秀奖的申报人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项目,原则上第一权利人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须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者委托其中一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南通市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条  南通市专利金奖、南通市专利优秀奖的申报条件为:

  (一)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科技进步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上有突出的设计特点;

  (三)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专利权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偷税、漏税行为;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八条  南通市发明人奖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为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达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者国(境)外专利3件以上;

  (三)申报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南通市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

  (二)发明人已获得市级以上发明人奖;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四)参评项目申报往届南通市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

  第十条  申报南通市专利金奖、南通市专利优秀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通市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需提供所有专利权人的授权证明材料;

  (五)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七)该专利及其产品已获得的奖励、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南通市发明人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通市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南通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属驻通单位;

  (三)经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南通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南通市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发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南通科技网和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人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必须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评委会。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完成后,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参评项目、发明人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

  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南通市专利奖拟获奖名单,并在南通科技网和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0日。

  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公示结束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与南通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获得南通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申报人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南通市专利奖的,由评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南通市专利奖的,由评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