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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江海贷”财政金融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通财金〔2020〕2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南通市级,江海贷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高端装备,生物医药
发文单位:南通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办发〔2019〕25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发〔2018〕17号)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区、苏通园区财政局联合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开展中小微企业“江海贷”财政金融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信贷业务(以下简称“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通过财政资金增信、分险,进一步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开发区、苏通园区内精密制造、生物制药产业及“3+3”重点企业等,为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高效率、低成本”的新型财政金融信贷产品服务,真正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市区财政共同设立“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资金池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局1000万元、开发区财政局800万元、苏通园区财政局200万元,并视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三条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应在本办法框架内设计具体产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流程、风险防控措施、专职运营部门及团队建设、特色优惠政策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扶持对象为开发区、苏通园区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各区内精密制造、生物制药产业以及“3+3”重点企业等。基本条件如下: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高科技、高质量发展前景,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到期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为500万元(含)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首贷户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在贷客户数量的15%。

        第六条 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利率原则上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5%。除贷款利息外,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 贷款方式原则上为信用贷款,除财政资金池增信外,无需抵押、担保。经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审核认定确需追加有关担保措施的,可要求企业追加弱抵押、弱担保措施,如房地产抵押余值增信、专利权质押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统一与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签订“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业务合作协议,确定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贷款管理、双方权利和义务、考核内容等事项,合作期暂定3年。合作期满,经市财政局及开发区、苏通园区共同考核通过后,可续签协议。

        第九条 目标客户主要由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结合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也可由财政等政府部门根据掌握的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推荐。

        第十条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应按照资金池份额一定的放大倍数进行授信放贷,贷款余额放大倍数第一年应不低于10倍,以后年度应不低于15倍。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业务,按照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的规定提交授信审批材料。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依规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出现逾期后,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函告知市财政局,并将后续处置及追偿工作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开发区、苏通园区共同审核确认贷款损失后,确认应由资金池承担的贷款本息补偿比例。至补偿时点,月均贷款余额财政资金放大倍数低于10倍的,资金池补偿比例为75%;放大倍数超过10倍的,资金池补偿比例为85%。资金池补偿额以资金池总额为限,超过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贷款损失追偿工作由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负责,追偿所得净收入应按照分担比例返还资金池。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与开发区、苏通园区共同建立业务考核机制,每满一个合作年度,财政部门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贷款客户情况、贷款发放规模、信用贷款占比、财政放大倍数、风险垫付情况、追偿处理进展、台账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银行资金池规模。资金池规模变化,不影响已发生业务风险分担责任。对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考核时点达到首贷户比例且贷款余额超过财政放大倍数10倍的部分,市财政局按照超过部分的1%以奖代补,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业务拓展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报送“江海贷—精密制造及生物制药产业”客户名单和业务台账,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例会制度,交流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风险补偿金、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对银行违规挪用资金池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直接取消其合作资格,并追回相应资金,对已发生的业务不再承担风险分担责任。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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