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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微外贸企业“通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通商发〔2019〕132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南通市级,通贸贷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南通市“通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试行),开展南通市区中小微外贸企业贸易融资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通贸贷")。为确保风险补偿业务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通贸贷"融资业务风险资金池初期投放3000万元人民币(视年度放贷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通贸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是指在南通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信用资质通过承办银行审核,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总营业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外贸企业或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通贸贷"融资平台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通办事处共同监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通过合规程序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办事处(以下简称“中信保南通办事处")作为“通贸贷"业务日常运营管理方。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拟定“通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承办银行的公开招标选聘工作,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资金池融资业务进行审计,根据融资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调整承办银行托管风险资金池额度。

        第七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通办事处接受市商务局、财政局委托,负责“通贸贷"融资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维护融资平台的顺畅运行,负责信息的适时登记、统计、交换,定期报送平台运营情况等;负责牵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向承办银行推荐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名单,负责建立“通贸贷"融资平台企业数据库;配合市商务局、财政局对“通贸贷"融资业务进行宣传推广;配合承办银行开展贷款损失补偿业务;协助市商务局、财政局对资金池融资业务进行审计,对融资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银行,定点开展“通贸贷"融资业务。承办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在南通设立独立分支机构;

        2、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满足专营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要求;

        3、为“通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4、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

        5、发放金额的年度累计放大倍数不低于风险资金池的10倍;

        6、独立开展审贷业务;

        7、承诺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通贸贷"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南通市商务局、财政局在承办银行设立“通贸贷"风险资金池。承办银行开展“通贸贷"业务发生的贷款损失中,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按照比例和限额对承办银行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协议期满后,协议各方仍应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如下表:

上年出口规模(万美元)
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信保项下)

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人民币)1

0-300(含)
80% 100万元
300-1000(含)
80%
200万元
1000-3000(含)
80%
300万元
(1:“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的计算周期为承办银行开展“通贸贷"的一轮周期。

        1、资金划转。企业发生信保项下的贷款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追偿。承办银行应督促企业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120天内予以定损核赔。在需要风险资金池补偿贷款损失时,承办银行应在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计算“通贸贷"应补偿金额,在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承办银行原有授信客户在原有授信期间发生逾欠的,不享受“通贸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

        2、材料备案。发生补偿的案件,留存待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3、还款入账。风险资金池补偿后承办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偿付的欠款、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款等),扣除法院收取的相关追偿费用,应先行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按照风险资金池补偿比例计算应返还金额(如原先风险资金池补偿时,因超过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可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承办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风险资金池。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承办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 叫停机制。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期初托管风险资金池金额)超过10%时,应暂停“通贸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25%时,终止承办银行资格。“通贸贷"对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以录入融资平台为准)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最高补偿限额以期初托管风险资金池额度为限。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通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便于企业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通贸贷"。通过管理平台线上申请的,平台自动通知承办银行进行接洽;通过线下向承办银行申请的,承办银行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承办银行在授信、放款和还款等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

        第十二条 贷款核销。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1、运行期满后,承办银行仍应按“通贸贷"方案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2、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风险资金池补偿,对于“通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通过司法途径积极进行追偿,尽力减少损失。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由承办银行提出核销方案[贷款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担保变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物)-归还贷款本金-已追偿的贷款本金],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核销,每年清理一次。

        3、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材料:

        (1)承办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通贸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每12个月作为一个评估周期,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承办银行该年度内“通贸贷"项下贷款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包括贷款规模、小微企业占比、日常管理、企业满意度及其他指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每家承办银行的资金存放金额。

        第十五条 每个评估周期,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通贸贷"融资平台运行的稳定性、数据交换的流畅性、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通办事处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通贸贷"运行期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运行期末,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补偿的案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通贸贷"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运行期内的每一执行年度末,承办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要求银行改进,连续两年未达到承诺规模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以取消其合作资格,并可从“通贸贷"投标银行中按投标得分位次选取递补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协议到期后应重新招标确定承办银行。在上一轮运行周期中,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通贸贷"风险资金池贷款损失补偿备案表

        2、“通贸贷"风险资金池回款通知单

        3、“通贸贷"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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