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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通政规〔2020〕6号
级别:南通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质量标准政策,南通市级,市长质量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9〕40号发布,2012年8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2〕6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8年8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8〕3号第二次修订公布,2020年8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0〕6号第三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激励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推动本市各行各业追求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原则上应包含1家中小企业,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1个(提名奖1-2个),获奖对象在企业家、首席质量官或者其他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市质委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演讲陈述活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等。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质委办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经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市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以及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市质委办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者首席质量官中推荐产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者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者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者为市长质量奖以上获奖个人和组织负责人;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5年以上;

        (二)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近5年获得省质量信用等级AAA级;

        2.近3年获得全国行业质量奖或者相当等次奖项;

        3.近5年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

        4.近3年内2次获得鲁班奖或者国优工程奖;

        5.近5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或者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产(商)品经国家、行业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治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违法或者严重违规不良记录;

        (五) 所在单位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评审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演讲陈述分占10%;个人评审材料评审分占80%,演讲陈述分占20%。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陈述、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委办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并经各地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委办。

        第十七条  市质委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质委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若干现场评审专家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对组织申报材料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市质委办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组织申报材料评审报告,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质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市质委提交进入演讲陈述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市质委审议确定后组织开展演讲陈述活动,由市质委成员单位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演讲陈述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一条  市质委办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演讲陈述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质委。

        第二十二条  市质委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的建议名单,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公益活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年初应填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所在地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质委办。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获奖个人在获奖后有违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者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委办。市质委办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的上述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向市质委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质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包含集团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个人,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标志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质委办聘请纪检监察或者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组织须对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专家组须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市质委办。

        第三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质委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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