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江海英才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和《南通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通委发[201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海英才,是指来通创新创业并在市区企业担任实际职务的下列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专家,国家“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海内外科学家。
(三)省创新团队、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四)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对象。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第二条第一款对象,在通购房自住的,给予15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
(二)第二条第二款对象,在通购房自住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
(三)第二条第三款对象,在通购房自住的,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四)第二条第四款对象,在通购房自住的,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四条 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审核,特殊情况购房补贴可按实际需要随时申报审核。
第五条 以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创业类人才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创新类人才自市委人才办审核确认之日起,5年内房屋产权按出资比例由江海英才与南通市江海英才服务中心共同所有;江海英才在通服务满5年后,房屋产权归江海英才个人所有。在通服务不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同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其余待房屋处置后按产权比例收回。
第六条 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每年底,由市委人才办下发通知,组织集中申报。
(二)各区委人才办、市直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汇总申报材料,建立档案库,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时将申报汇总表送市人才办备案。
(四)市委人才办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对象和金额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引进人才申报江海英才购房补贴的,下拨补贴前由人才与市委人才办、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六)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海英才购房补贴申报表》或《江海英才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引进人才身份及学历学位、资历证明等: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薪酬待遇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七条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按其中一方较高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