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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
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专家第二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或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或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主持并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国内同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研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宣传文化、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全省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行业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内公认度较高,产生重大影响。
8.在财经领域成就突出,对提高我市在国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9.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就突出,对全省乃至全国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行业奖励,在本专业公认度较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法治人才。
10.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就突出,对我市知识产权支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扶持政策
项目资助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226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30项,对第一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项目资助;
配套奖励
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已获市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津贴补助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12000元,已获得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鼓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专项津贴补助。
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培训开发
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
工作生活条件改善
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以最新政策或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学技术三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
4.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在宣传文化、教育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7.在财经领域成就显著,对提高我市在省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一定贡献,被纳入省财经领域培养计划,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8.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就显著,对我市法治建设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内具较高知名度的业务专家。
9.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重要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省专利奖金奖、发明人奖,或在专利运营转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中作出重要贡献,获得省知识产权局及以上的表彰奖励。
扶持政策
配套奖励
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已获市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工作生活条件改善
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培训开发
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
津贴补助
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6000元,已获得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鼓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专项津贴补助。
项目资助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226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30项,对二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项目资助;
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以最新政策或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以上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
3.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比较优秀,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4.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在宣传文化和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奖励的业务骨干。
6.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专技人才。
7.在财经领域成绩显著,对提高我市在省内财经领域影响力作出一定贡献,被纳入市财经领域培养计划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会计等行业人员。
8.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奖励,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业务骨干。
9.在知识产权领域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或市专利奖金奖、银奖,或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总监,在专利运营转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10.在乡村振兴领域,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乡土人才。
11.在其他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才。
2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扶持政策
项目资助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226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30项,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适当资助。
工作生活条件改善
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培训开发
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
津贴补助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已获得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鼓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专项津贴补助。
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配套奖励
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已获市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以最新政策或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