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数据库

软件产品税收优惠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2软件企业,限定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成的软件产品,或者是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单纯的软件销售企业不可以享受。
3、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税收优惠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税收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以最新政策或申报通知为准。